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侯**诉被告泗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山东**限公司、第三人孙**、孙**行政登记及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后,经审查,本案诉讼当事人与(2015)曲行初字第22号案件相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合并审理,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将本案合并至(2015)曲行初字第22号案件审理,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李某某与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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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泗水县工商**鲁制药有限公司、孙**、孙**行政登记及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