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理诉被告邹城市盐务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8月18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要求,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唐**与邹城市代束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邹城市盐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鱼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程立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张**、张**等与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邹城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屈**与邹城**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魏**与微山县公安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