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以被告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