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对邹村房字第××号房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唐**与邹城市代束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邹城市盐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张**等与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邹城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屈**与邹城**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魏**与微山县公安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