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山凤泉抽绣工艺贸易经营部诉被告梁山县韩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修通老拖拉机站到中孙庄村道路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梁山凤泉抽绣工艺贸易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山凤泉抽绣工艺贸易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孙**与梁山**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崔**与梁山**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邵**与嘉祥**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济宁市城**任城区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刘**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东**有限公司与金乡县人民政府、金乡**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金乡县教育体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