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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济宁市城**任城区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任城区分局规划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23日,以其与被告达成行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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