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任城区分局规划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23日,以其与被告达成行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孙**与梁山**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梁山**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崔**、刘**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东**有限公司与金乡县人民政府、金乡**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金乡县教育体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嘉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刘**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邵**与梁山**输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