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井长勇诉被告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社保处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决定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孙**、赵**与肥城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宁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新泰**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姚**与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东平县**民委员会与东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井**与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刘**与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张**与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