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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民委员会与东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东平县**民委员会以被告东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颁证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向被告提出申请,请求被告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并对原告在本镇李庄村界内享有的70亩土地予以确权登记并核发证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平县**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平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平**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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