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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立行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虽没有充分证据,但可在庭审时申请鉴定,提交证据,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立行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不是所涉行政处罚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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