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立行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虽没有充分证据,但可在庭审时申请鉴定,提交证据,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立行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不是所涉行政处罚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