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尹**以被告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尹**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孙**、赵**与肥城市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尚**、张**与肥城市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新泰**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尹**与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东平县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肥城**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申请新泰市公安局赔偿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