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金诉被告新泰**办事处土地行政批复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决定本案由东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东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池传山与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池传山与东平县粮食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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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梁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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