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泰安市泰山**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决定本案由东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东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池传山与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池传山与东平县粮食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新泰**办事处行政批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限公司与泰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成功、赵**、郭**与泰**划局与第三人泰安**有限公司建设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泰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葛**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泰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天**泰安分公司与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肥城天**限公司与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