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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东平县斑鸠店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东平县斑鸠店镇人民政府(下称斑鸠店政府)信访事项行政处理一案,认为被告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斑鸠店镇关于王**上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下称《意见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14年4月23日向东**民法院提起诉讼,泰安**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1月20日,被告作出《意见书》,内容为:1、按政策规定乡镇企业亦工亦农人员无法办理退休手续。2、不存在拖欠工资款的问题。3、工程师职称被窃取问题因王**2007年死于外地无法答复。对当事人反映要求办理退休、发放拖欠93年前销售提成、工程师职称被窃取等问题不予支持。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于1958年山东建筑机械厂参加工作,1970年到东平县**修配厂工作,1987年农机修配厂变更为东平县建材机械配件厂,原告先后担任技术员、供销科长等职务,1988年科技成果及工程师职称被时任厂长的王**窃取,1991年被评为助理经济师。1993年该厂暂定原告放假一年,1999年王**携款外逃,2000年该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已符合退休条件,多次要求厂方及被告办理退休手续,多年来逐级上访,请有关领导落实问题。2003年4月10日被告作出不办理退休手续的答复意见,原告随诉至法院,被告答应原告撤诉后给予解决,原告撤诉后被告失信,原告又于2006年诉至法院请求维权,被告又欺骗原告撤诉后再次失信。原告不得不再次上访,被告迫于压力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不给原告办理的答复意见,为维护合法权利,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被告《意见书》并判令被告履行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

被告辩称

被告斑鸠店政府辩称:1、原告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2、原告的起诉属重复起诉,法院不应受理;3、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由相关部门以调解仲裁程序处理。原告如符合退休条件,应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我方不应成为本案被告;4、被告作出的答复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不应撤销。

本院查明

经庭审查证辩论,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于1993年以前在东平县建材机械配件厂工作,系亦工亦农人员。因办理退休、发放拖欠93年前销售提成、工程师职称被窃取等问题多次逐级到县市省信访部门反映,要求落实。2013年11月20日,被告作出《意见书》,对原告反映的上述问题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根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年12月12日,(2005)行立他字第4号)明确规定,对于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等,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原告对被告就其信访事项做出的答复意见不服,应当按照信访事项寻求救济,故对原告起诉本院不应受理。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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