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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与威海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苗**因诉威海市规划局不履行规划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苗长*系戚家庄海韵华府小区B区业主。2008年12月31日,苗长*入住该小区。海韵华府小区属于戚家庄旧村改造的工程,由威海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迈房地产)和戚**委会联合开发建设。2006年5月31日,威海市规划局批准该小区规划设计方案,方案中设定B区原规划户数为1208户,配套机动车停车位1232个,其中室外地上停车位169个,室内地下停车位1063个,方案中标有老年活动室、居委会、网球场、厕所等设施及位置。2007年1月4日,豪迈房地产和戚**委会向威海市规划局提出取消地下机械停车位的请示,以地下机械停车位存在管理困难、使用不便等问题为由,申请取消地下机械停车位,变更为平面停车位。2007年2月5日威海市规划局作出审批意见,原则同意戚家庄西区地下车库调整设计方案。

威**划局于2007年6月14日核发了该小区的老年活动室、居委会等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0年12月31日,豪迈房地产向威**划局书面承诺于2011年5月底前将缺少的86个地上停车位补足。同日,威**划局对小区住宅、老年活动室、居委会等建筑物进行了验收,并向豪迈房地产发放了海韵华府的《验收合格证》。

2012年4月16日,2012年8月6日,苗**向威**划局分别以口头和写信形式反映海韵华府小区B区地上停车位建设数量不足等问题。2012年8月6日,威**划局向豪迈房地产送达《关于暂停办理规划手续的通知》,通知各相关科室和分局暂停办理豪迈房地产申请的规划手续以督促豪迈房地产补建地上停车位。2012年8月24日和2012年10月24日,威**划局分别将苗**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和采取措施情况以书面答复形式告知苗**。2012年11月3日至9日,威**划局在该区南大门人行出入口处,张贴了地上停车位补建方案图,公告该区业主,豪迈房地产建设的海韵华府B区在建设过程中因实际地形地貌等因素,地上停车位未完全按已批准的方案实施。现将补救方案予以公告并进行意见征集,请相关业主提出意见和建议。公示图中显示除现已完成的169个地上停车位外,被告拟补充46个地上停车位。2012年12月5日,苗**以威**划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威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2月4日,威海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海韵华府B区地上停车位已全部补足,威**划局已于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前按照有关规定对苗**反映的问题予以书面答复,并采取一系列措施督促豪迈房地产尽早补足停车位,未有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驳回苗**的行政复议请求。

2013年10月12日,法院依法到海韵华府B区对地上停车位进行现场勘查。经勘查,核定海韵华府B区地上停车位总数为215个。勘查后,苗长*对该数没有异议,但认为院内停车位未达到总住户的10%。

另查明,因原规划方案中标明网球场的位置有坡度,不适宜建活动场地,豪迈房地产将原规划建设的网球场调整为在小区西南角增设一处安装各类建设器材的活动场地。案件审理过程中豪迈房地产将出入口物业管理室作为公共厕所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本案中苗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增加撤销威海市规划局作出的《验收合格证》的诉讼请求没有正当理由,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准许。威海市规划局作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对其行政辖区内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并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规划验收的行政职权。本案中老年活动室和居委会住房,豪迈房地产均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实施建设,威海市规划局按照规划许可进行验收。海韵华府B区地上停车位威海市规划局责令豪迈房地产已全部补足。67户门前小院系豪迈房地产按照威海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因网球场的原规划地址不宜建设网球场,豪迈房地产将规划方案上的网球场改为活动场地,且网球场不属于居住小区必配公共服务设施,该项变更内容并未不符合控制性规划内容。室外公厕虽未按规划的位置予以建设,但威海市规划局已责令豪迈房地产予以改正,豪迈房地产已将出入口物业管理室的厕所拿出,在室外明示为公共厕所。综上,威海市规划局没有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苗长*要求法院判令威海市规划局监督豪迈房地产按照原图纸补建地上停车位、建设老年活动室、居委会住房、公厕和网球场配套设施,拆除67户门前小院;如不能按照原图纸完成工程,要求威海市规划局补偿业主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驳回苗长*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苗长卿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海韵华府B区20栋楼的停车位数量及大小不达标。居委会、老年活动室的产权应当归业主,现在用途被改变且居委会的地点与面积与规划方案不一致。67个门前小院、公厕及网球场的建设与规划方案不相符。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责令被上诉人监督原审第三人按照原图纸补建停车位、按照规划建设老年活动室、居委会住房、公厕和网球场配套设施,拆除67户门前小院或者对开发商进行罚款;如不能按照原图纸完成工程,要求被上诉人补偿业主损失。

被上诉人威海市规划局答辩称,1、海韵华府规划审批及停车位配置情况。“海韵华府”B区属于戚家庄旧村改造的工程,由原审第三人威海豪**有限公司开发建设。2006年5月被上诉人批准该小区规划设计方案,总占地90084平方米,建设规模142059.3平方米。配套机动车停车位1232个,其中室外地上停车位169个;地下停车位1063个(含半地下38个)。2007年2月,因设计的机械停车位难以实施,戚家庄村委和原审第三人联合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请取消机械停车位的建议。被上诉人考虑到该项目为旧村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且我市之前所批少量机械停车位普遍不能使用的状况,在符合技术规定的情况下,同意取消B区地下机械停车位。2008年3月,被上诉人核发了地下车库的建设规划许可。经被上诉人对小区验收核实发现,地上停车位未完全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实际建设83个,少建86个,经协调,于2012年11月对原审第三人提出对地上停车位采取补建的方案,并在小区南大门入口对业主予以公告和意见征集,在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增补至215个车位。目前,经被上诉人现场核实,实建停车位总数为778个(其中地上215个,地下563个),不存在缺少和不足的问题。2、老年活动室和居委会用房情况。经被上诉人现场核实,原审第三人均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了建设。至于产权的归属与移交,不属于被上诉人法定职责范围。3、室外公厕和网球场情况。室外公厕原规划位于B10、B12、B13号楼之间,原审第三人未按规划建设,被上诉人已责令原审第三人予以改正。原审第三人已将出入口门卫的厕所对居民开放,且与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达成共识,拟在小区南侧处建设一处公厕,满足小区业主需要。网球场不属于居住小区必配公共服务设施。由于网球场的建设要求比较高,根据有关规定,场地如果在居民区内建设,网围的高度应该至少在4米以上。为不影响区内居民居住环境和公共场地较多被占用,原审第三人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取消网球场,同时在小区内增设一处较大型活动场地,安装了各类健身器材,能够满足小区居民的休闲健身需要。4、67户门前小院情况。依据规划,该区18栋住宅楼有67户设有门前小院。这些小院在规划方案中已得到批准,是合法有效的。综上,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豪迈房地产述称,同意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威海市规划局提交以下证据、依据:1、戚**委会和原审第三人豪迈房地产于2007年1月4日向被上诉人提交的《关于海韵华府取消地下机械停车位的请示》;2、被上诉人于2007年2月5日作出的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批意见书;3、地下车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图纸一份;4、《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威**(2003)48号);5、海韵华府B区停车位实建示意图一份;6、被上诉人于2007年5月14日核发的老年活动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老年活动室照片一份;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9、居民活动场地照片两张;10、被上诉人于2012年8月6日作出的《关于暂停办理威海豪**有限公司规划手续的通知》;11、被上诉人作出的海韵华府地上停车位补建完善方案公示图一份;1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附件一份;13、被上诉人于2006年8月批准的海韵华府B14号住宅楼半地下层平面图;14、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上述证据、依据系一审期间提交)15、《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威**(2011)24号),证明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问题不属于被上诉人的法定职责;16、总平面图及施工图,证明门前小院经被上诉人批准予以建设。(上述证据系二审期间提交)

经质证,上诉人苗长卿对上述证据1-13坚持一审质证意见,并补充认为实际车库及车位的大小不符合标准。对证据15、16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5的实施日期为2011年6月1日,不适用于本案;证据16后面应附有总说明书。被上诉人威海市规划局反驳称,每项工程的规划许可附图中都有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并没有设计总说明书。原审第三人豪迈房地产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上诉人苗**提交以下证据:1、收楼通知书一份;2、海韵华府B区车位照片四张及通告一张;3、被上诉人审检的海韵华府B区总平面布置图一张;4、威政复决字(2012)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5、2012年8月与2012年10月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答复意见书两份。(上述证据系一审期间提交)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7、《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威**(2003)48号);8、《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通知》(威**(2008)36号)。证据6-8用来证明中高层住户应当一户具备一个车位。(上述证据系二审期间提交)。

经质证,被上诉人威海市规划局对上述证据1-5坚持一审质证意见。对证据6-8的质证意见为:证据6的第8.0.6条以及证据7的第十条说明建成的车位数符合要求;证据8的实施日期为2008年7月1日,被诉人对停车位的审批时间为2007年,故证据8不适用于本案。原审第三人豪迈房地产同意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

原审第三人豪迈房地产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对一审证据的认证意见。此外,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5、上诉人提交的证据8,对方当事人均有异议且理由正当,故对该两份证据不予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证据6、7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4、8一致,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6,证据来源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根据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威海市规划局作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有对其行政辖区内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并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规划验收的行政职责。本案中,海韵华府B区老年活动室和居委会住房,被上诉人均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验收。被上诉人责令原审第三人按照规划数目全部补足地上停车位,并在征集大多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补增46个地上停车位;按照最终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地下车库进行验收。地上、地下现有车位总数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及《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威**(2003)48号)的相关规定。67户门前小院系原审第三人按照被上诉人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因网球场的原规划地址不宜建设网球场,原审第三人将规划方案上的网球场改为活动场地,且网球场不属于居住小区必配公共服务设施,并不在规划验收的范围内。室外公厕虽未按规划的位置予以建设,但被上诉人已责令原审第三人予以改正,原审第三人已将出入口门卫处的厕所拿出,在室外明示为公共厕所。综上,被上诉人没有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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