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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同太、姜**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要求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威政办发(2012)第19号文件中关于“自行研究妥善解决原镇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镇办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待遇问题的处置办法”的精神。因该精神系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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