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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延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违法的威计审字(2004)48号文件《威海**委员会关于望岛仙姑**司望岛小区二期工程项目列入2004年城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批复》系威海**委员会对望岛仙**有限公司请示的批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行为,不直接对上诉人的权益造成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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