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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行立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威人社信查字(2011)3号不予受理复查申请决定书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申请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复查意见,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系上诉人对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威人社信查字(2011)3号不予受理复查申请决定书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该决定书是根据《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作出的,故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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