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不服被告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第三人王*公安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