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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茌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茌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茌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梁**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已得到其向被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涉争议已经处理,原审判决依法不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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