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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诉称,1、原审裁定使用旧的行政法规且对法律条文认知性错误。起诉期限是指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而不是原审法院认为的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上诉人是在2009年7月在省教育厅网站上看到按错手印不算考生违纪行为,才知道权利受侵害。且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法院不得主动审查并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只能依据所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综上所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东**民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起诉的行为发生在2000年7月7日,至上诉人起诉时已超过五年,依据该条法律规定,上诉人起诉的诉讼时效属人民法院主动审查范畴,上诉人的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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