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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因对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聊东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请求撤销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聊城市**办公室2002年10月5日作出聊房拆裁字(2002)072号拆迁补偿裁决书(下称u0026ldquo;裁决书u0026rdquo;),当日送达并告知上诉人诉权:u0026ldquo;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u0026rdquo;上诉人于2002年11月29日与聊城市**办公室签定拆迁补偿协议,拆除了该房屋。上诉人接收裁决书后签定了拆迁补偿协议,并拆除了该房屋,说明上诉人已然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却逾期于2014年12月16日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u0026rdquo;、《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施行)第四十一条u0026ldquo;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u0026rdquo;的规定,上诉人起诉时已超过三个月法定起诉期限及最长2年的起诉期限。上诉人诉称其起诉涉未超过20年,原审法院应予受理之请求,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施行)第四十二条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rdquo;的规定,最长起诉期限20年是对不知道行政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情况下的最长保护期限,而本案上诉人在接收行政机关裁决书、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并拆除该房屋的同时已经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故其起诉不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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