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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月顺与聊城市东昌**资产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归月顺要求被告聊城市东昌**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主动履行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归月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聊城市东**资产管理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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