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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民委员会、刘**与刘**、王*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唐县**民委员会诉被告刘**、王*计划生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唐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唐**民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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