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唐县**民委员会诉被告刘**、王*计划生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唐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唐**民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王**不服高唐**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曹**与茌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东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茌平**合作社与茌平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李**、李**与茌平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叶**与临清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31
周**与临清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37
叶**与临清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芦双岭、赵**与高唐**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尹**、尹**与高唐**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