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与诉争该村镇私房所有权证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款(二)项、第六十三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临沂市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孙某某、主父某某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临沂市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陈某某、赵某某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临沂市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咸某某、张某某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临沂市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朱某某、杨某某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临沂市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杨*、杨*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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