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诉郯城县人民政府及刘**所有权纠纷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与诉争该村镇私房所有权证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款(二)项、第六十三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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