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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曹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曹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以被上诉人曹县公安局已对其上诉请求展开调查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出于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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