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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巨野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以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答复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邮寄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向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送达行政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被告郓城县人民政府接到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行政答辩状及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被告答辩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的委托代理人梁**、梁**,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梁**诉称:原告合法拥有巨野县新华路81号房产,并于2015年5月10日向被告申请书面公开原告房屋所在区域内房屋征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及暂停期限方面的文件。2015年5月17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该答复书的内容与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符,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巨野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并依法责令被告更正或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被告辩称

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答辩称: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并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1、被告于2015年5月12日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南观杨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及暂停期限的相关信息。经领导批示,被告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邮寄送达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2、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暂停期限的计算是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后,房屋征收行为实施之前。根据《巨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南观杨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南观杨片区房屋征收已经进入房屋征收实施阶段,被答辩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已经失去意义,被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已经予以解释。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其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答复的合法性,提供2份证据及1份法律依据。1、原告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被告作出的政府息公开答复书;3、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针对以上证据,原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的证据恰证明被告作出信息公开内容的错误,原告申请内容是征收范围确定后相关内容,被告公开内容是征收范围实施阶段的内容,不符合原告申请的内容。一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工商、税务等部门传达的通知是以书面的形式作出的,被告作出的回复中附带的附件是征收决定,而决定书并非向有关部门传达暂停办理相关事项的书面通知。二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答复书中称相关的手续一律不予办理远超这一期限,答复内容违法。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8份证据。1、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2、巨野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4月28日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3、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4、梁**身份证复印件。1-4号证据证明原告合法拥有位于山东省巨野县新华路81号的房屋。5、原告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和快递单,证明原告于2015年5月10日向被告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6、被告作出的公开答复书和快递单,证明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收到了被告的信息公开答复书。7、巨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巨野南观杨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证明政府征收房屋的信息已经对外公开。8、对南观杨片区梁**房屋暂不予征收的批复,证明征收人决定对原告房屋暂不予征收,应该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

被告认可原告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对原告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无签发日期,对真实性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证据5并未明确相关手续的具体内容。原告提交的6-8号证据恰恰证明了被告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根据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其拥有的房屋用途全部为住宅,不能用于商业经营。

本院对被告证据作如下确认:1号证据各方均无异议,能够证明被告收到了原告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号证据系本案审查对象,不作为证据审查。

本院对原告证据作如下确认:1-4号证据证明原告拥有巨野县新华路81号的房产,5号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号证据证明原告收到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7号证据系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附件,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8号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情况,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5月10日,原告梁**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原告房屋区域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及暂停期限的文件”。2015年5月15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答复书并邮寄原告,该答复书主要内容是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是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行为实施之前做出的。目前,该片区已经进入征收实施阶段,该片区内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手续一律不予办理。该答复书附件是《关于实施南观杨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原告不服该书面回复,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符合以上四种情形,答复内容未明确相关信息是否存在以及应否由其公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针对原告申请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行为;

二、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原告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书面答复。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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