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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国学与新乡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国学不服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乡市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源**民法院(2015)济中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国学、被上诉人新乡市政府委托代理人侯**、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济源**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9月22日,闫国学向新乡市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新乡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人裁字(2000)第1-3号仲裁裁决书的理由、法定依据及合议意见(与原告诉称申请公开的事项略有不同)。新乡市政府2014年9月28日作出答复,认为闫国学收到的裁决书中已说明仲裁庭采用证据情况和裁决理由,且新乡**民法院已终审判决驳回闫国学的起诉,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不需要再次向闫国学说明情况。其申请公开的劳人干函(1983)101号文件和人核发(1992)7号文件附后。该答复同年9月29日邮寄送达给闫国学。

一审法院认为

济源**民法院一审认为,闫国学申请新乡市政府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新乡市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闫国学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闫国学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闫国学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被上诉人答复函称仲裁裁决生效错误,上诉人起诉新人裁字(2000)第1-3号仲裁裁决书的案件中,新乡**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定认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受案范围,即表示仲裁裁决不受法律约束,没有法律约束力,未生效。二、新乡**民法院认定新乡市**委员会是新乡市人民政府组建具有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且被上诉人也认可,本案被告适*。故一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新乡市政府公开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并追究相关违法人员的责任。

被上诉人新乡市政府答辩称:一、闫国学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新乡市政府制作和保存的信息,不属于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二、上诉人不服新乡市**委员会的裁决提起诉讼,新乡市政府不是适格被告。故闫国学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仲裁委员会因仲裁产生的信息不是政府信息。新乡市**委员会虽然由新乡市政府组建,但法律上仍然是独立的仲裁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从闫国学提出的关于公开有关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裁决理由等请求看,闫国学的所谓信息公开请求实质上是对仲裁裁决有关理由和依据的追问,并不存在相应的信息载体。因此对闫国学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二)闫国学要求公开的信息也不是新乡市政府依职权保存的信息。在法律上,虽然政府可能保存其他公共机构因工作产生的信息,而且应当依法公开。但闫国学没有提供其要求公开的信息由新乡市政府保存的证据。(三)闫国学提出的对“相关执法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管辖的问题,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一审裁定正确,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济源**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中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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