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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封市人民政府、谢国庆房屋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谢**与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封市人民政府、谢国庆房屋行政管理纠纷一案,谢**与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不服商丘**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王*,上诉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原审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一审起诉时诉讼请求为二项:一是请求确认被告注销谢**第30233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请求判令被告恢复位于鼓楼区万善街13号(现10号)南屋两间房屋的初始登记。但一审未对第二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属遗漏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民法院(2015)商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商丘**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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