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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南阳高新**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刘**因诉南阳高新**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阳**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向本院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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