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刘**因诉南阳高新**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阳**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向本院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