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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郑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许昌**民法院(2014)许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岑**、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郑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4日对张**作出的《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为:张**:你申请的1、2010年5月份之前收到郑州**限公司(以下称鸿**司)缴纳的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2、2009年1月为管城回**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民委员会(以下称十里铺村委会)批准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详细批文及该国有土地证,3、地号为CC13-1-55被划拨为国有土地证(2009)0218号前土地的原地类用途和使用类型、以及划拨的详细理由、批文和法律依据的信息,与此前你申请公开的管城回**路办事处南十里铺社区(村)(以下称十里铺村)100亩集体土地的《征收土地决定书》、《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公告》和该土地上《房屋等其他附属物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划拨给鸿**司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信息,同属于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的内容,本机关已作出答复,且目前正处于诉讼程序中。依据《**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三)项“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的规定,对你涉及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再重复答复,有关情况你可向管城区政府或市国土局咨询。

一审原告诉称

张**对该答复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诉答复;2、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原告张**向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告公开以下信息:1、2010年5月份之前收到鸿**司缴纳的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2、2009年1月为十里铺村委会批准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详细批文及该国有土地证;3、地号为CC13-1-55被划拨为国有土地证(2009)0218号前土地的原地类用途和使用类型,以及划拨的详细理由、批文和法律依据。被告收到申请后,以该申请内容情况比较复杂为由,经被告电子政务办公室请示负责人,同意延期15个工作日对原告进行答复。2014年4月2日11点24分,被告通过河南电子政务平台向原告张**拥有的号码为130××××6889的手机发送一条信息,告知延迟15个工作日答复。随后,被告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被诉答复,并于同日以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张**不服,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3年4月18日,张**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是:位于十里铺村100亩左右集体土地的《征收土地决定书》和《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公告》。2013年5月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就张**的申请作出答复,称《征收土地决定书》和《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公告》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告知该改造块土地的文件依据和获取该文件的途径。2013年12月11日,张**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郑州市人民政府对十里铺村集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等其他附着物的征收决定》及其《征收补偿方案》,2、郑州市人民政府划拨给鸿**司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相关变更登记手续。郑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0日答复称,《房屋等其他附着物的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张**可向管城回族区政府咨询并告之咨询电话号码;关于鸿**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张**可到郑州市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查询并告之咨询电话号码。

又查明,郑州市**领导小组2006年11月13日作出的《关于下达2006年第二批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通知》(郑*改(2006)10号)的附件显示,十里铺村在郑州市2006年第二批城中村改造计划名单中。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此次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照2013年4月18日和2013年12月11日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证明原告三次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均属于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的相关信息,即均属于同一块土地所涉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土地所有权性质及相关批文等信息。原告就本案所涉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属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为,并且被告对原告的三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进行了答复。故原告要求撤销被诉答复和判令被告重新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张**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此次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以被上诉人2010年5月18日将十里铺村100亩左右集体的国有土地划拨给鸿**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开发,且现已建成售完等事实为前提的,不是以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的事实为由提出的公开申请。2、上诉人虽然申请的是同一块土地上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但每次申请都有不同的法律依据,即按照《土地征收公告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提出,也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所以,上诉人此次申请公开的事项与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府信息之间没有关系,此次申请与之前的申请不重复。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郑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上诉人此次申请之前曾两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上诉人均已作出相应答复,上诉人申请的这些政府信息,均属于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的相关信息,属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CC13-1-55”号地实际为“GC13-1-55”号地,即鸿**司在上诉人所属的十里铺村开发的土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第一次申请公开的事项是基于十里铺村土地系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土地决定书》和《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公告》;第二次申请公开的是基于十里铺村土地系国有土地的《房屋等其他附着物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和划拨给鸿**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第三次即此次申请公开的是鸿**司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郑州市人民政府为十里铺村委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块土地被划拨之前的土地类型用途及划拨批文等三个方面的政府信息,这三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虽然均与十里铺村的土地有关联,但《征收土地决定书》、《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公告》、《房屋等其他附着物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与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信息、郑州市人民政府为十里铺村委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信息的内容不同,属于不同的政府信息,没有重复;划拨给鸿**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与该块土地被划拨之前的土地类型用途及划拨批文等信息,内容有重复,但应当区分处理。郑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上诉人的全部申请都属于重复申请,决定不予答复,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许昌**民法院(2014)许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许昌**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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