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漯河市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李**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漯河市人民政府不服周口**民法院(2014)周*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漯河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李**申请撤回起诉确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周口**民法院(2014)周*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李**撤回向周口**民法院的起诉;
二、准许漯河市人民政府撤回向本院的上诉。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5元,由李**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