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漯河市**偿委员会(2013)漯中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存在漏审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漯河市**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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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南阳**理局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李**与信阳市人民政府土地颁证一案行政判决书
程**与应该对其予以赔偿一案赔偿决定书
张**与巩义市人民政府不作为一案行政判决书
史国旗与中牟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一案行政判决书
周口**有限公司与周口市人民政府土地颁证一案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