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舞**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决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漯河市**偿委员会(2013)漯中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存在漏审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漯河市**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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