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二七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徐**因诉二七区人民政府关闭煤矿行政决定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155号行政判决。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57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蔺文财,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苏**、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漏列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15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1)中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

三、本案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