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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新义与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决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诉人常新义申请信阳市公安局老**局(以下简称老**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赔偿义务机关老**局和复议机关信阳市公安局不予赔偿决定,于2013年5月20日向信阳市**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信阳市**偿委员会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3)信中法委赔字第2号国家赔偿决定,维持老**局信三公刑赔字(2013)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和信阳市公安局信公赔复字(2013)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常新义不服,以其因涉嫌贷款诈骗被老**局刑事拘留,信阳市师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老**局扣押其72件“富达牌”高级壁绒,至今没有归还。请求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查明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信阳市**偿委员会在审理申诉人常新义申请老**局国家赔偿一案中,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信阳市**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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