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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郑州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郭**因诉郑州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郑州房管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09)郑*终字第2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裁定提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郭**及其原委托代理人丁香、刘**,被申请人郑州房管局委托代理人郭*、段**,被申请人李**委托代理人王**、赵**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郭**撤销原委托关系,重新委托杨**代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民法院(2009)郑*终字第207号行政判决、撤销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行初字第69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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