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濮阳市**偿委员会(2012)濮中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濮阳市**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刘**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宋*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秦**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张**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贾学中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崔**、新乡**咨询公司物资信息综合服务部诉新乡市人民政府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行政决定一案
嵩县大章镇三人场村第九村民组、陈**、陈**、李**因诉嵩县人民政府、嵩县大**民委员会林业行政处理一案
郭**与郑州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
郑州**推广中心与郑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争议一案
开封**有限公司与开封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