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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赵**因与新乡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争议一案

审理经过

郭**、赵**因与新乡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新乡**民法院(2009)新行初字第9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1997年11月3日,新乡市人民政府以郭**为被拆迁人作出新政拆管限字(1997)第44号限期拆迁决定,并于次日送达。1998年10月9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拆迁部门的申请,对郭**房屋进行强制拆除。2008年6月20日,郭**、赵**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9月11日,河南**民法院向新乡**民法院发出交办函,同年9月28日,新乡**民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新乡市人民政府于1997年11月3日作出新政拆管限字(1997)第44号限期拆迁决定,原告直至2008年6月才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明显超出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郭**、赵**起诉。

上诉人诉称

郭**、赵**不服该裁定,上诉称:由于新乡市政府的行政干预,新乡两级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对此有新乡**民法院1999年1月15日的公函为证。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除确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外,另查明:1999年1月15日,新乡**民法院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发出公函,内容为:你区当事人赵**来反映拆迁问题,请你院妥善处理。此后,未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对该问题进行处理的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赵**在1997年11月4日收到新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新政拆管限字(1997)第44号限期拆迁决定后,其最长起诉期限应延至1999年11月4日。1999年1月15日,郭**、赵**到新乡**民法院反映拆迁问题,该院即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发出公函要求其妥善处理,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上诉人所反映问题一直未予释*和处理。对此本院认为,郭**、赵**在1999年11月4日前即1999年1月15日要求法院审理其诉请的拆迁问题,此时并未超出起诉期限。按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在2008年6月20日才起诉是因为法院一直未依法处理其诉请,不应认定超过起诉期限。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民法院(2009)新行初字第970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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