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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因行政拆迁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行政拆迁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0年6月1日作出的(2010)郑*初字第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郑**,及管城区政府和被上诉人郑州市**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南关办事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于2007年诉管城区政府、南**事处请求确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一案中,郑州**民法院(2007)郑*终字第115号生效裁定已认定本案被诉房屋拆除行为是二被告接受郑州市铁路沿线综合指挥部的委托进行的,应当由组建郑州市铁路沿线综合指挥部这一临时性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原告李**在本案中仍以管城区政府、南**事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应依法驳回原告针对上述二被告的起诉。

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第(八)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不服该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上诉人的房子是管城区政府和南**事处拆的,应该以他们为被告提起诉讼;在拆迁过程中,郑州市人民政府下了文件,委托下属单位拆迁,程序违法。这次诉讼的被告中有郑州市人民政府,不能算重复起诉。2、上诉人多次到郑州**民法院反映立案的问题,法院不立案也不办手续,即使超期也不是上诉人的原因造成的,不能说明上诉人超过起诉期限。3、管城区政府接受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拆迁,程序违法。一审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公正处理,对一审进行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2007年上诉人起诉时,郑州**民法院已知告知其应该起诉郑州市人民政府,但上诉人到2010年才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管城区政府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被上**办事处答辩称: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庭审中,李**述称曾多次向郑州**民法院要求变更被告重新立案,以此主张此次起诉不超过起诉期限。经本院调查,李**接到(2007)郑*终字第115号行政裁定后,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曾到郑州**民法院立案庭要求更换被告,重新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州**民法院(2007)郑*终字第115号行政裁定认定,李**所诉的房屋拆除行为系管城区政府和南**事处接受郑州市铁路沿线综合指挥部的委托所为,应当由组建郑州市铁路沿线综合指挥部这一临时性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该裁定已经生效,应当得到遵守。李**此次仍以管城区政府、南**事处为被告对该房屋拆除行为提起诉讼,显属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其针对上述两被告的起诉是正确的。另,李**接到(2007)郑*终字第115号裁定后,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曾到郑州**民法院要求更换被告并重新立案,一审法院以李**起诉超期为由驳回其对郑州市人民政府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民法院2010年6月1日作出的(2010)郑*初字第90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郑州**民法院对李**诉郑州市人民政府一案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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