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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栾川乡罗庄村周家门组诉栾川县人民政府、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栾川县栾川乡罗庄村周家门组(以下简称周家门组)因诉栾川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栾川县政府)、栾川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栾川县国土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洛阳**民法院(2010)洛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家门组的负责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栾川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栾川县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5月30日,上诉人周家门组向洛阳**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栾川县政府于2006年10月23日为河南天**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颁发的栾国用(2006)第164号土地使用证。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9月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栾川县2006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栾川县政府转用并征收栾川乡罗庄村农村集体土地4.3046公顷。2006年9月18日,栾川县国土局作出了栾国土[2006]95号《关于县城米家沟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请示》,请求对涉案土地进行出让。同日,栾川县政府作出栾政土[2006]25号《关于县城米家沟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同意对涉案土地进行出让。2006年10月20日,天地公司与栾川县国土局签订成交确认书。2006年10月23日,栾川县国土局同意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准予登记发证。同日,栾川县政府为天地公司颁发了栾国用[2006]第1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即本案被诉土地使用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栾*县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报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合法,被告栾*县政府为天地公司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周家门组诉请该宗地与规划不符,请求撤销被诉土地使用证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家门组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周家门组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栾国用[2006]第1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将争议土地确定为周家门组所有。主要理由是:栾国用[2006]第1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符合当地用地规划。

被上诉人辩称

栾川县政府答辩称:栾国用[2006]第1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无可撤销理由,一审判决无误。周家门组申请撤销土地使用证的诉求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经查明,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通知河南天**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该公司以其对案件所争议土地已经进行过协议补偿且履行了省政府审批等程序为由不参加诉讼。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它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家门组主张栾国用[2006]第1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符合当地用地规划,但根据栾川县政府提交的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据材料,栾川县政府所办理的本案被诉土地使用证与当地土地规划相符,上诉人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洛阳**民法院2010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0)洛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栾川县栾川乡周家门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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