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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赵**与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赵**与被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新乡**民法院作出的(2011)新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委托代理人郭*、上诉人赵**,被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侯**、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民法院2011年6月29日作出的(2011)新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

四、发回新乡**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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