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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海因土地征收及土地补偿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青海因土地征收及土地补偿纠纷,不服三门**民法院(2010)三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青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陕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陈*,被上诉人陕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张**、白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陕县大**委员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三门**民法院2010年7月18日作出的(2010)三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门**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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