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青海因土地征收及土地补偿纠纷,不服三门**民法院(2010)三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青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陕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陈*,被上诉人陕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张**、白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陕县大**委员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三门**民法院2010年7月18日作出的(2010)三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门**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