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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王**因许昌市**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昌市拆迁办)拆迁行政争议一案

审理经过

段**、王**因许昌市**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昌市拆迁办)拆迁行政争议一案,不服许昌**民法院(2007)许*再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裁定提审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段**、王**与许昌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公司)于2010年11月8日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段**、王**于当日申请撤回起诉和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段书予、王**与许**公司就本案拆迁补偿所达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段书予、王**申请撤回起诉和申诉,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由于段书予、王**与许**公司已签订新的拆迁补偿协议,本案拆迁补偿争议已经解决,故许昌市拆迁办2003年8月20日所作出的许**(2003)03号行政裁决及许昌**民法院2007年11月5日作出的(2007)许*再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段书予、王**撤回起诉和申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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