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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许**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驻马店**资源局、驻马店市驿城区建设局行政侵权赔偿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许**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驻马店**资源局、驻马店市驿城区建设局行政侵权赔偿一案,苏**、许**、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驻马店**资源局和驻马店市驿城区建设局均不服驻马**民法院(2009)驻法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上诉人许**的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驻马店**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刘*以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和驻马店**资源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驻马**民法院(2009)驻法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驻马**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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