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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栾川乡罗庄村周家门组诉栾川县人民政府、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栾川县栾川乡罗庄村周家门组(以下简称周家门组)因诉栾川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栾川县政府)、栾川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栾川县国土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洛阳**民法院2010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0)洛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家门组的负责人周克选,被上诉人栾川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栾川县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家门组向洛阳**民法院起诉称:河南天**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非法占地128.4亩,其多次向栾川县政府、栾川县国土局请求对该占地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均无效果。天地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多占的土地归其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

洛阳**民法院一审认为:周家门组向该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天地公司侵占的土地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周家门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周家门组对栾川县政府、栾川县国土局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周家门组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一审法院未对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问题作出明确裁定;2.一审法院未对本案的性质作出明确裁定。一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判令天地公司非法占用的40余亩土地归周家门组所有。

被上诉人辩称

栾川县政府答辩称: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无误,应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上诉人一审的请求是依法判令天地公司非法占用的40余亩土地归上诉人所有,该诉求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2.上诉人所诉的天地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已经由被上诉人栾川县国土局做出处理,目前栾**民法院正在执行中,上诉人无理缠诉,应当依法驳回。

栾川县国土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庭审陈述意见与栾川县政府的答辩意见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之规定,上诉人周家门组要求判决天地公司所侵占土地归其所有的请求事项,属行政机关主管的职责范围,不属行政审判职权范围。而且,栾川县国土局已经对上诉人的上述请求作出处理,故上诉人要求法院对土地所有权进行确认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周家门组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洛阳**民法院2010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0)洛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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