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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因与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济源**民法院(2014)济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行政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在立案受理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已经先行受理李**的行政复议申请,故其起诉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李**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上诉称:上诉人于2013年10月16日向济源**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但该院7日内未予书面答复。同年11月11日,上诉人以挂号邮寄方式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11月15日法制办电话通知上诉人不予受理。以上两机关的行为均反映了济源市人民政府的权利渗透,是想给政府方面以更大的活动空间。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缺乏事实根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重新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0日,李**对济源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土地批复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1月25日之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受理了李**不服济源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土地批复申请复议一案。2014年1月7日,济源**民法院受理了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二审认为:李**对济源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土地批复等行为不服,既提起了行政诉讼,又提起了行政复议,由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在先,济源**民法院受理起诉在后,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此案应由受理在先的河南省人民政府管辖,李**向法院的起诉,应予驳回。李**可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审查情况,依法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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