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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因诉义马市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经过

冉*因诉义马市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三门**民法院作出的(2008)三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义马市交通局与其通过协商达成协调意见,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用25元,由上诉人冉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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