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冉*因诉义马市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三门**民法院作出的(2008)三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义马市交通局与其通过协商达成协调意见,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用25元,由上诉人冉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刘**与许昌市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
李**等88人因与叶县人民政府、叶县**级中学土地行政争议一案
河北省**有限公司因侵害生产经营权一案
沈琳诉被上诉人南阳**理局不服房产颁证纠纷一案
李**、李**因不服林州市人民政府为郭**颁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一案
杨**不服许昌县人民政府1992年为杨麦屯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一案
胡**因诉义马市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平树林因诉义马市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方**因诉义马市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裴**因诉义马市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