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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琳诉被上诉人南阳**理局不服房产颁证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诉被上诉人南阳**理局不服房产颁证纠纷一案,平顶**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平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上诉人沈*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期间,在本院主持下,上诉人沈*与原审第三人郑**达成和解协议:1、双方同意将本案争议的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天山路家属院7幢2单元201号集资房登记在赵**名下,所有权归其一人;2、赵**年满18周岁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处置此房。赵**年满18周岁后,由其自行支配。上诉人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争议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照此执行。上诉人沈*撤回起诉、上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因上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包括起诉和上诉,故平顶**民法院(2008)平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予以撤销。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撤回起诉、上诉。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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