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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不服许昌县人民政府1992年为杨麦屯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一案

审理经过

杨**不服许昌县人民政府1992年为杨麦屯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向许**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许**民法院于2005年6月1日作出(2005)许县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该证。杨麦屯不服,向许昌**民法院提起上诉,许昌**民法院于2005年8月23日作出(2005)许*终字第5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麦屯向许昌**民法院申请再审,许昌**民法院于2006年9月19日作出(2006)许立行字第126号行政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许昌**民法院于2007年9月5日作出(2007)许*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驳回了杨**的诉讼请求。杨**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2月21日作出(2008)豫法行再申字第42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许昌**民法院(2007)许*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撤销许昌**民法院(2005)许*终字第51号行政判决、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5)许县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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