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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鹤壁市人民政府不服鹤政土(2006)92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河南**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鹤壁市人民政府不服鹤政土(2006)92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河南**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一案,郑州**民法院于2007年8月1日作出(2007)郑*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上诉人**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争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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