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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办公室不服平顶**民法院(2007)平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一案

审理经过

汝州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办公室不服平顶**民法院(2007)平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尚**、胡西水,被上诉人汝州市养殖场场长马**及其委托代理人娄学艺,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闵**,第三人河南汝州卷烟厂破产清算组委托代理人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09年6月9日汝州市养殖场、马**与汝州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办公室对本案所涉及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均同意按和解协议执行。汝州市养殖场、马**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同时为避免该协议与一审行政判决相矛盾,原一审判决不再执行。汝州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办公室向本院提出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汝州市养殖场、马**及汝州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办公室向本院请求撤回一审起诉和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汝州市养殖场、马**撤回一审起诉。

准许汝州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办公室撤回上诉。

一审诉讼费25元由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承担,二审诉讼费25元由汝州市养殖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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